产假规定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
国家规定的产假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天数
女职工:
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80天=178天
特別情况:
难产:难产增加15天。
流产: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多胞胎: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重庆女职工产假实际为:
第一、顺产一孩产妇:产假是:98天+80天=178天;
第二、难产一孩产妇:产假是:98天+15天+80天=193天;
第三、多胞胎顺产产妇:产假是:“98天+(N-1)*15”天+80天;
第四、多胞胎难产产妇:产假是:“98天+(N-1)*15+15”天+80天。
(注:N表示孩子数量)
男职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产假办理
产假申请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医生开的怀孕周数的证明(或出生证)、申请书
产假申请流程:
备好申请材料递交产假申请书→所在单位核实情况批准
注:具体以单位执行为准。
怀孕和产假待遇
产假工资:领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目前,重庆市生育津贴按照12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计发。
1.正常生育:生育津贴=单位上年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X128天(难产增加津贴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津贴15天。)
2.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生育津贴=单位上年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X15天。
3.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生育津贴=单位上年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x42天。
4.宫外孕:生育津贴=单位上年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x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