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
1.6排量以下节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2015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详情如下:
1、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满足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等相应要求;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同时满足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等相应要求。
2、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对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通知》明确免征范围包括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征收标准
重庆市车船税实行新的征收标准。此次征收标准调整将税负与排量挂钩,减轻了小排量车辆税负,适当提高了大排量车辆税负。
1.0升(含)以下的年交税额120元(现行税额260元)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年交税额300元(现行税额40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年交税额360元(现行税额40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年交税额660元(现行税额40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年交税额1200元(现行税额4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年交税额2400元(现行税额400元)
4.0升以上的年交税额3600元(现行税额400元)
征收范围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如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
非机动车辆:指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畜力驾驶车等。
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
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更多详情:重庆车船税是什么及征收范围
减免范围
对我市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我市范围内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经县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减半征收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