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该《条例》分总则、移交和接收、安置、保险关系的接续、法律责任、附则5章53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我要办理 : 退伍安置军人补贴退伍军人参保

退役士兵接收对象

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 2 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的;服现役未满 2 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或晋升军(警)衔的;服现役满 30年需要退出现役或者年满55周岁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地

(1)重庆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重庆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收安置。经批准后,也可由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或本人购房所在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收安置。

(2)外地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外省(区、市)入伍的退役士兵,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属重庆户籍的,或本人在重庆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经批准后,可在重庆市安置,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接收。

(3)其他情况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属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可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学校所在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原则上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收安置。

符合上述易地安置条件第(1)、(2)种情形的,由本人申请,经接收安置地区县安置部门审核,报市安置部门审批;

符合上述易地安置第(3)种情形的,由本人申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确定其接收安置地。凡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安置时序

重庆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时序

重庆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时序现行一般按四个时序进行:

1、市属事业单位考试考核安置,时间在8月中旬左右;

2、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时间在9月中旬左右;

3、中央、市属企业双向选择安置,时间在9月下旬左右;

4、区县企业安置,在10月-11月前。

安置落户

办理条件:

(1)退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士官)应提供本市或本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落户手续,向安置落户地派出所申领落户。

(2)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可在农村地区落户:一是农村入伍且未安置工作或未实行国家供养的义务兵;二是农村入伍的自主就业的士官。

(3)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可选择在户口所在地或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地区落户。

办理流程:

(1)申请(含网上);

(2)受理;

(3)审核办结。

(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重庆市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随调(迁)家属落户介绍信》;

(3)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应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4)在入伍注销户口地外的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的,不提供)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5)市外入伍的退役军人,还应提供入伍注销户口证明。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