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八种类型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荣获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五)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六)2011年11月1日前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服现役不满12年但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
(七)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八)2011年11月1日前,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受理材料
退役士兵、复员士官需提交材料:
退役士兵退出现役证;部队行政介绍信;党组织介绍信;父母户口簿和居民入伍销户证明。
转业士官、复员干部需提交材料:
1、退出现役证、部队行政介绍信、党组织介绍信、省安置办通知书;
2、随配偶安置的携配偶户口本和结婚证原件;
3、原籍入伍的携父母户口本原件。
军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需提交材料:
1、退出现役证、部队行政介绍信、省安置办通知书、党组织介绍信;
2、随配偶安置的携配偶户口本和结婚证原件,随亲属安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流程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自主就业补贴: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安置科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