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发布,作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重大决策,开启我国人口发展新阶段。
生育条件
合法结婚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生育二孩以上条件: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
三胎生育条件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 这一规定将原来的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改为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意味着公民有权在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自主决定生育三个子女。
对于已经共同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如果子女死亡或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充分体现了对特殊家庭的人文关怀。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可以从三方面理解:
一是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生育子女的数量不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二是再婚夫妻按照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不进行合并计算,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三是已经共同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相同数量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