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合阳城街道:营盘街社区、洛阳溪社区、凉亭子社区、瑞山路社区、红岗山社区、塔耳门社区、将军路社区、濮湖社区、濮岩社区、较场坝社区、立石子社区、锦城路社区、新华社区、龙苑社区、沙坪社区、花果山社区、利川社区全域;牟沙路北端尽头以南、牟山大道以东、疏港大道以南的牟山社区、长兴村区域。
(二)钓鱼城街道:钓鱼城社区、鼓楼街社区、久长路社区、苏家街社区、北门社区、交通街社区、蟠龙社区、公园路社区、小桥路社区、太平门社区、盐溪桥社区、花滩社区、巴湾社区、黑岩社区、佛耳村、鱼城村、渠口村全域;虎头村 1、2、3、4、5、7、8、9社全域,大阳村3社城北储配站周边两百米及以南区域。
(三)南津街街道:石鼓坝社区、白鹿山社区、望江楼社区、书院路社区、白塔街社区、江亭路社区、紫荆园社区、中南社区、牌坊社区、上什字社区、东津沱社区、南园社区、白塔村全域;涪沙路以东、花园路以北的临渡村区域,小安溪以东、花园社区界以北、南沙路西段以北、高阳路以东、九峰山路以北、南沙路东段以北、高阳污水处理厂以北的南溪社区、进士社区、高阳社区、花园社区。
(四)铜溪镇:纱帽村全域;涪沙路以东、乡道145以东的皂角村、金沙村区域。
(五)渭沱镇:牟山大道以东、疏港大道以南的大岚村区域。
(六)盐井街道:台泥水泥厂、沙南社区、炮台村全域;沙溪中路以西、石马村9社以西、台泥水泥厂界以西、建梁桥河以北、兰渝铁路以北、高阳污水处理厂以北的石马村、糖坝村、照镜村区域。(详见附图)
图源:平安重庆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禁放区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等重点防火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区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四、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19〕2号),在我区非禁放区域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五、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店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七、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规定,并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和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023-42875158(区公安局),12350、023-42751995(区应急局),12315、023-42822683(区市场监管局)。
八、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合川府发〔2024〕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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