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自2002年8月1日起率先在全国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商品房销售按套内面积计价制度。该项规定的实施对解决商品房面积纠纷、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持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得到了有关方面的肯定。
近年来,国家和我市不断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房价问题日益受到各方特别是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关注。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国内绝大部分城市均以建筑面积作为计价单位,与我市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相区别。为真实全面反映我市商品房价格,便于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统计和与相关城市的比较分析,让广大购房者全面掌握市场真实商品房价格信息,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商品房销售实行建筑面积标价与套内建筑面积标价两种方式并行,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同时公布拟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单价、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在实行两种方式并行后,商品房面积误差的处理仍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价格作为处理依据。
一方面,通过两种标价方式并行,让广大购房者全面了解所购商品房价格信息,另一方面,面积误差处理严格执行《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仍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价格作为处理面积误差的依据,切实保护购房者权益。
一、从2008年8月1日起,全市商品房销售实行建筑面积标价与套内建筑面积标价两种方式并行
从2008年8月1日起,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同时公布拟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以及建筑面积单价、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对外公布本地区商品房价格时,应同时公布商品房建筑面积价格和套内建筑面积价格。
二、从8月1日起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同时约定建筑面积价格和套内建筑面积价格,约定面积误差的处理仍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价格作为处理依据。
从2008年8月1日起,全市推行新版《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定合同时,买卖双方要对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单价、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并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作为面积误差的处理依据,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