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贷款对象
在本市城镇已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规模的楼盘购买在建住房,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贷款条件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资信良好;
2、有经登记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3、有不少于购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
4、同意用所购住房作抵押;
5、同意办理贷款综合保险;
6、有保证人(售房单位)同意为其担保至领取《房地产权证》,并进行房屋他项权利抵押登记后交贷款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存;
7、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含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已缴纳不低于购房总价款30%自筹资金的凭据;
(四)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五)婚姻状况证明(含单身证明);
(六)产权共有人(含配偶)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七)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两套复印件(A4纸复印),同时携一套原件备验。
(一)贷款期限
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现行规定的30年,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贷款额度
1、可贷额度
可贷额度=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之和 × 50% × 贷款期数(月)
2、最高限额
个人最高限额不超过现行规定的15万元,借款人配偶参贷的,参贷后单笔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30万元,同时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70%。
(三)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现行年利率比较表
贷款期限 | 住房公积金贷款(%) | 商业性贷款(%) |
1年 | 4.14 | 6.12 |
2~3年(含3年) | 4.14 | 6.30 |
4~5年(含5年) | 4.14 | 6.48 |
5年以上 | 4.59 | 6.84 |
四、个人办理步骤
第一步:购房职工可通过售房单位,也可到贷款承办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办理贷款的有关事宜,测算可贷额度和期限。
第二步:领取《贷款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情况调查表》并认真如实填写后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资料,提交资料复印件的应携带原件备验。
第三步:借款申请人提交借款申请后,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网点查询其是否获得批准。获得批准的借款申请人接经办人员通知后,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文本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综合保险。
第四步:办理购房交易、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步:已办妥所有手续的贷款由贷款承办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直接划转借款人所购楼盘的售房单位指定的帐户。
五、贷款偿还
(一)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采用按月等额本息法或按月等额本金法偿还。
(二)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采用一次性还款法,实行合同利率,到期一次性按天计收贷款本息(利随本清)。
(三)借款人应从发放贷款后次月起按时将还款资金足额存入个人还款帐户,如当月未能及时还款,则次月存入的资金除含正常还款额外,还应包括按逾期利率计收的逾期利息。
(四)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应至少提前十五日通知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须征得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
(五)贷款清偿完毕,借款人应到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清偿证明,凭此证明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解除抵押。如系提前还款,还可凭此证明到保险公司按实际贷款期限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