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7年2月23日,重庆市规划局召开《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通气会。该《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施行。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3月起实施
2017年2月23日,重庆市规划局召开《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通气会。该《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施行。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
街道办事处也有规划管理职责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临时建筑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
《条例》规定,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应当符合三项规定,一是临时售楼用房和临时施工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时间;二是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确定的期限;三是其他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条例》明确指出,建设单位应当对临时建(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转变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使用期限未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建设业主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建筑物使用功能限制
《条例》明确规定,对于改变一定区域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情况,虽然可以改变,但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于改变竣工核实后的房屋用途的情况,规划部门只对涉及规划许可的以改建方式改变使用功能的情形进行管理。此外,改变使用功能,不涉及违法建设的,规划部门不予查处,但是涉及违法经营等情形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