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换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换发
适用: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因破损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可申请换发。
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原件)。
承诺时限:自受理次日起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权利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证;渝价〔2016〕242号。
遗失补证
适用: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遗失的,可申请办理遗失补证。
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遗失声明(原件)。
承诺时限:自受理次日起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权利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证;渝价〔2016〕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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