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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重庆公租房换租管理办法原文
2024-12-02 19:20【我要纠错】

【导语】: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2024〕17号)和《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建发〔202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换租情形

  (一)租赁期间,承租人因婚姻、生育、与父母合住等原因增加合住人员,可以在本小区申请换租户型,换租户型应符合规定标准。

  (二)租赁期间,因合住人员减少需要换租小户型,或合住人数未发生变化但确有困难需要换租小户型的,可以在本小区申请换租。

  (三)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因合住人数减少不再符合配租户型标准的,应当在本小区换租至相应户型。

      承租人属第(一)项情形的,应当符合申请条件(含收入符合规定标准);属第(二)(三)项情形的,应当符合工作、住房的准入规定,收入超过标准的,按照规定调整租金标准。属第(三)项应当换租但确有困难不愿换租的,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可以继续承租原房屋,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其中收入超过2倍的按照市场租金计收租金。

  二、申请方式

  承租人向承租房屋所在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设立的申请窗口提交换租申请。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向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换租申请,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统一申请。

  三、申请材料

  承租人应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换租申请表,承诺对申报的工作、收入、住房等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租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承租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工作和收入证明;

  (三)提供增加人员或减少人员的相关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四)属住房困难家庭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核原件,其中能够通过部门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自退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审核公示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通过人力社保、房屋权属登记等部门共享信息,对申请家庭工作、收入、住房等信息进行审核。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定期对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并督促整改。

  (一)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换租申请受理单。

  (二)初审

  自受理换租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对承租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通过书面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理由。

  (三)复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审核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应当通过书面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理由。

  (四)公示

  审核合格的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过书面或短信方式告知理由。

  五、轮候配租

  换租采取按序轮候方式配租,承租人换租轮候顺序、房源情况、配租结果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

  (一)轮候排序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承租人进入换租轮候库,分户型轮候。按受理换租申请的时间先后排列承租人轮候顺序,受理时间以受理单记载的时间为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受理时间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的时间为准。轮候期间,承租人申请变更户型的,受理时间以受理变更申请的时间为准。

  轮候期间,承租人工作、住房、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核查资格。

  (二)配租

  腾退房源作为换租房源,分户型按腾退时间先后确定房源配租顺序。同一时间的腾退房源按组团、楼栋、房间序号由小到大,由低到高依次确定房源配租顺序。

  配租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按照承租人轮候顺序和房源配租顺序一一对应的方式依次配租。腾退房源用于换租后,剩余房源按申请人轮候顺序依次配租给申请人。

  六、合同签订

  (一)换租接房

  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应当在配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获得配租的承租人办理换租手续,告知办理时间、流程等相关要求,承租人应在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接房手续,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接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房源收回按规定重新组织分配,且承租人需在3个月后方可重新提交换租申请。

  (二)腾退原房屋

  承租人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腾退原承租的房屋,未在规定时间腾退的,自应腾退之日起原承租房屋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收回房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住房困难家庭应当腾退拒不退回的,其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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