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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公租房最新消息(持续更新)
2021-08-19 15:40【我要纠错】

【导语】:8月16日起,江津区德感南华公共租赁住房开展常态化受理。凡是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都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最新消息:8月16日起,江津区德感南华公共租赁住房开展常态化受理。凡是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都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要求: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在江津区具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且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江津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江津区范围内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温馨提示:此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设定了收入限制

  ▶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申请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可在工作日之内,准备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女20岁、男22岁以上的)、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不同户籍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父母)住房状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等资料。

四、公租房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提交基本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身份证明*3、户口簿*4、婚姻状况证明*(女20岁、男22岁以上的);5、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不同户籍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父母)住房状况证明; 6家庭收入证明。

按申请人员类别需另外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类别

提供资料明细

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劳动合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公积金机构出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

灵活就业人员

1、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2、就业证明(由用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出具)

个体工商户

1、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2、营业执照*3、税务登记证*

城区退休人员

1、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或退休情况证明;2、原工作地房地产行政部门出具房产登记情况;3、原工作地房改部门出具是否参与房改优惠购房等。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单位出具工作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公积金机构出具)。

说明

1.带“*资料收复印件,验核原件;其余资料均提供原件;

2.社会保险指在四川、重庆两地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申请地址:

  德感南华公租房管理中心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注意: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提交上述资料的外,还应提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证。

  摇号结果公示:

  在本轮开展受理申请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通过公告截止申请登记时间前申请的,通过审核、审批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为该次摇号对象,根据房源情况,公告摇号时间进行公开摇号配租,并将摇号结果进行公告,如有未获得公租房摇号配租的申请人则进入轮候程序,待有公租房房源时再实施下一轮配租。

  公租房租金:

  按照区政府公布的《重庆市江津区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南华公租房小区公租房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南华康居公租房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元。

  廉租房补贴标准:

  日前,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布江津区廉租住房租金及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116 号),进一步提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江津区自2009年开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以来,累计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635户,发放资金1126万元,累计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1179户,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江津区原有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已经明显偏低。2021年3月1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重庆市财政局发布《重庆市2021年度租赁补贴金额标准指导意见》(渝建住保〔2021〕4 号)。

  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江津区财政局参考重庆市中心城区的租赁补贴标准,结合江津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测算拟订了江津区2021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及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享受货币补贴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

  ▶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建筑面积1.1元/平方米。

  从2021年起,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户均租赁补贴标准提高130%。具有江津区城镇户籍,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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