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支持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通知
一、加强返乡入乡创业政策支持
(一)强化创业扶持政策。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劳动者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载体的按规定给予场租减免等政策,向有创业意愿的青年人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提供免费创业工位。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首次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的20%给予创业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建立线上销售渠道,对线上年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线上年销售2000单及以上的,按不超过快递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补助。(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结合现行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各区县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按规定合理提高贷款额度上限或贴息比例,提高部分的贴息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对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开启“互联网+返乡入乡创业企业+信贷”新路径,将“政府+银行+保险”融资模式推广到返乡入乡创业,推动建立创业担保贷款线上服务平台,实现“一网通办”。鼓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更好服务创业就业。(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返乡入乡人员创办各类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鼓励返乡入乡人员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创办各类企业,对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等群体就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6000元/人的岗位补贴。对招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给予支持。对创建扶贫车间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带动就业示范奖补。(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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