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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公租房申请通知政府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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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下面重庆本地宝为大家详细介绍下!长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原文希望能寿大家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0日

  长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令)、《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和《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本意见适用于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

  一、管理机构

  区房屋管理局是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有关平台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工作。

  区公房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维修和交易审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购管理工作。

  二、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本区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2)在本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3)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标准;(4)无住房和住房困难家庭,但直系亲属在本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至申请之日止已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2.在本区退休的人员;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区工作的区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本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或租住公有住房为C、D级危房且为本家庭唯一住房的家庭。

  公有住房为C、D级危房是指租住国有直管公房、区属国有企业公房为整栋或局部危房。

  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四、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长寿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长寿区房交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和户口薄

  3.婚姻状况证明

  4.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证明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工资收入证明;或至申请之日起已连续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灵活就业和居住证明,同时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至申请之日止已连续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或税收缴纳证明。

  (3)本区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无住房家庭由申请人向区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房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区产权登记机关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属公有住房C、D级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区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烈属提供烈属优待证;

  (5)一、二级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1)在凤城、晏家、江南、渡舟城镇规划区内转让住房未满3年的;

  (2)因离婚导致无房,但离婚未满1年的;

  (3)其它不得申请公租房的特殊情形。

  五、审核配租

  (一)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初审

  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区公房管理中心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

  区公房管理中心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长寿区房交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长寿区房交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配租

  区公房管理中心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房交网和《长寿日报》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1.申请时间段是指区公房管理中心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2.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原则上1人户配租单间配套,2人户配租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3-4人户配租二室一厅及以下户型。

  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户配租1套二室一厅。

  3.摇号配租由区公房管理中心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子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家庭可以实行单列轮候,定向配租:

  1、C、D级公有住房租赁户;

  2、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3、在本区工作的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一、二级残疾人。

  4、申请合租的。

  (七)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区公房管理中心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长寿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

  属C、D级公有住房危房家庭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向原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办理公有住房腾退手续。

  六、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2.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3.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区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维护。

  4.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区公房管理中心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5.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6.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四)换租规定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向区公房管理中心提出换租申请。

  1.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2.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换租面积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一次进行换租。

  3.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五)管理模式

  1.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街镇组建由社区居委会、公房管理中心、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2.区公房管理中心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核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七、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监督管理

  (一)区公房管理中心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二)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房屋管理机构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公房管理中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区公房管理中心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六)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符合《重庆市长寿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条件的家庭按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规定和程序办理,在配租时可以由区公房管理中心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中调配使用,承租人缴纳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十、对在晏家和江南片区集中面向用工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本意见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十三、本意见由区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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