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参加养老医保 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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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9月7日 |
据重庆商报报道 退役军人参加养老保险和医保,军龄视同缴费年限。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明确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再就业扶持的劳动保障政策。
市劳动保障局介绍,参保缴费后又处于失业状态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保经办机构将及时向其发放《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并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从事个体经济和灵活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意见中要求,各地应把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已经出台缴费年限政策的地方,要将已经办理军龄登记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做好与缴费年限相关的参保条件、享受待遇时限等政策的衔接。参加失业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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