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重庆个人养犬应当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固定住所等,详细信息见文章。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养犬数量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1只;自登记之日起1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1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2只。
重点管理区犬只繁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90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一般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
(二)固定住所信息;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一)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二)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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