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对象
1、流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2、未成年人
救助原则
未成年人
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保护性救助”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危重、患精神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
无助人员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救助措施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未成年人
(一)负责日常街面劝导救助;
(二)进行必要的教育矫治;
(三)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四)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五)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六)帮助联系其亲属或监护人;
(七)通知监护人领回或护送其返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