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办理条件
(一)收养继子继女:
1、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同意收养;
2、送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
3、被收养人超过10周岁要征得同意。
(二)、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收养人:
(1)年满30周岁;
(2) 无子女;
(3)只能收养一名;
(4)夫妻双方均同意收养;
(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
(6)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送养人生父母均同意送养。
3、被收养人超过10周岁要征得同意。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
收养人:
1、年满30周岁;
2、夫妻双方均同意收养;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
(四)、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收养人:
(1)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
(3) 只能收养一名;
(4)夫妻双方均同意收养;
(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
(6)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7)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
2、送养人:
(1)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生父母均同意送养。
3、被收养人:
(1)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生父母均同意送养。
办理材料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三)跨国收养申请书;
(四)出生证明;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七)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八)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九)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十)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上班时间: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