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农村地区分户
1.农村地区居民户成员中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上已分家的或公民已离婚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
2.不予分户的情形有:夫妻之间;父母投靠子女后,与被投靠人之间;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有法定义务的扶养人、抚养人或监护人;仅有一个子女与父母共同一户的,一般不宜分户;其中父母不能独立生活的,不予分户。
单位申请设立集体户
1、凡符合依法设立、有合法稳定的住所、落实了集体户口协管员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需要设立单位集体户口的,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书面申请设立集体户。
2、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受理后报派出所领导审结,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1、群众向户籍窗口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城市居民申请分户的,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当场办结。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应当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填写《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
3、农村居民申请分户的,需上报审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及时受理。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应当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填写《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
4、将受理的需上报审批的申请交至社区民警审查调查核实。经核实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上报派出所领导审批。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将调查情况报由窗口按上述第三条规定办理。
5、派出所领导在收到上报的申请后,及时审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上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更改的决定。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退回户籍窗口按上述第二条规定办理。
6、分局收到上报的申请,及时审批。证明材料齐全,批准更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更改的决定。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退回户籍窗口按上述第二条规定办理
7、户籍窗口在接到分局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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