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目前,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要求,自文件发布之日(2015年8月27日)起,除对台湾及所列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若相关情况不属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范畴,民政部门不能为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建议您到公证处进行(无)婚姻登记记录声明(前提是该声明可以被使用部门采用),公证处可发函至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对您声明的婚姻状况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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