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哪些情况下承租人需要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三)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给予3个月过渡期);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市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承租人应到房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若还有其他疑问,或拨打公租房管理局公开电话023-63651390、023-6084152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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