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后,遗失(损毁)婚姻证件或原证件有错误,且当事人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
2、在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现在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3.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4、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的。
办理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原离婚证。
5、原证遗失的,查婚姻登记档案(由婚姻登记资料存档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
6、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程序如下: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婚姻证件;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重庆市各区县民政局(离婚双方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参考,以各区县实际时间为准)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证件、证明资料齐全、有效,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当场登记发证。
办理费用:重庆离婚登记工本费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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