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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参保缴费规定
2013-08-15 16:37【我要纠错】

【导语】:重庆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相关规定

     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之间自主选择。具体规定是:1993年3月至1997年失业人员按全市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200%选择,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100%到200%选择;1998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250%选择;1999年至2005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300%选择;2006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 到100%选择;2007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70%到100%选择;2008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80%到100%选择;2009年起,可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100%选择;2011年起,可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40%到100%选择。

  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1993年至1996年12月,个体商户及其雇工为30%,失业人员为23%;1997年起,个体商户及其雇工和失业人员的费率统一执行:1997年为23%,1998年1至6月为23%,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为18%,2006年1月起统一为20%。

  如何计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从申请补缴时的上年起计算,补缴期限在5年以内的,按照补缴基数乘以对应年度缴费比例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和统筹基金利息,应补缴金额=本金+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补缴期限在5年以上的,按照参保人员申办补缴手续上年社平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本人年度缴费基数除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之和×缴费比例(20%)计算,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及滞纳金等。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申请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缴费指数即等于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

  申请补缴有年龄限制吗?

  答:有。要求年满16周岁;男性:未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0周岁;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5周岁。

  补缴养老保险应具备什么条件?最早可以补缴到什么时候?

  答: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首次参保之月。其余人员补缴规定如下:

  (1)失业职工

  具有我市城镇户口,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过的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职工

  对我市已破产、解体、关闭的未参保企业,原企业职工具有我区城镇户口、愿意参保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对我市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职工,本人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3)灵活就业人员

  具有我区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期不得早于2003年7月。

  农转非后具有我区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从农转非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

  户口由外省市转为我区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从户口转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

  具有我区城镇户口,复员退伍未统一安置就业的退伍军人,可从复员退伍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其中:2003年7月1日后农转非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可从复员退伍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农转非之月。

  (4)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

  在我区城镇范围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从最早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5)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

  具有我区城镇户口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与雇主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

  2003年7月1日后农转非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与雇主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农转非之月。

  其他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如农村户口)可从申报之月起参保,不得补缴。

  (6)原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

  具有我区户口,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跨年完清吗?

  答:不能。补缴保险费必须在年内一次性完清,次年将按新标准收取。

  哪些情况下个人参保人员可以中断缴费?

  答: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单位要为参保人员申报缴费的;无缴费能力或无继续缴费意愿的;达到退休年龄的以及出境定居或死亡的。

  哪些情况下可以退还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答:正常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能退还,但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可退还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出境定居,不再具备享受养老金条件的;未达到退休年龄就死亡的;重复参保;参保职工调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后退休的。

  个人帐户额就是个人缴费额吗?

  答:个人帐户金额不等于个人缴费金额。若某个人参保人员2007年度缴费基数为10000元,其个人缴费额为10000×20%=2000元,则个人帐户本金为10000×8%=800元,个人帐户金额即为800元加上利息之和。

  参保人员哪些基础信息变更了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维护业务?提交哪些材料?

  答:参保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出生时间、业务办理变更时间等项目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应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维护业务。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职工档案》及档案中相关证明材料。

  公务员在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后,怎样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答:公务员在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后,凭辞职手续和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养老保险费缴纳。其辞职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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