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25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一、小学具体时间安排
时间 | 工作内容 |
4月23日至4月30日 | 子女信息维护。所有申请2025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学生家长,按区县分批次登录“渝快办”网站(https://zwykb.cq.gov.cn)“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渝快办”APP“教育入学一件事”专区,在线完成子女信息维护。 |
5月26日至5月30日 | 公办、民办网上报名。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家长,按区县分批次在专栏或专区进行入学报名。 |
公办、民办线下登记。因无法操作、错过报名时间等特殊原因未完成网上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前往各区县教育部门设立的线下登记点进行入学报名,并按要求录入报名系统。 | |
6月20日前 | 公办、民办摇号。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各区县教育部门统一组织摇号,摇号时间原则上不晚于6月20日,具体办法详见各区县教育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 |
7月3日前 | 材料审核。各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对完成正式网上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家长的证件材料进行审核。 |
网上录取。各区县教育部门根据本地招生工作安排,完成网上报名信息审核后,及时录取,并告知家长在专栏或专区查询录取结果。 | |
7月7日前 | 确认入学。家长通过登录专栏或专区确认录取结果。 |
7月10日前 | 发放录取通知。各区县教育部门或学校通过“渝快办”发放电子入学通知书。 |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入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25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特殊教育中心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确因身体等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监护人应当向对口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报区教委基础教育科备案,区教委将指导学校坚持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须重新提出入学申请。
(二)坚持免试入学。区教委结合教育资源实际,统筹划定并科学动态调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区域,凡南岸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采取考试、评测、面试,或者将校外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文化课考试成绩、奥数考试结果、培训证书以及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参考和依据。
(三)坚持规范公平。严格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招生纪律要求。严格按照招生程序,遵守各项工作时间节点,层层落实各级招生工作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程序公正、过程公开、结果公平,实现阳光招生、阳光录取、阳光入学。
(四)坚持公民同招。严格落实国家、市级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规定要求,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同步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及录取工作均纳入全市“教育入学一件事”招生报名系统统一管理。
(五)坚持惠民有感。全面启动“教育入学一件事”招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线上录取,优化报名流程,简化审核材料,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全时段为学生及家长提供招生政策、咨询答疑等众多服务,切实做到信息公开、流程清晰、环节快捷、材料精简、时效增强。
三、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招生入学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公办小学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在对口学校入学。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就读。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二)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报名申请入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同步招生,具体招生范围、招生计划等由所在辖区教育部门予以确定,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采取登记注册方式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区县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电脑随机摇号,全程接受监督。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县教育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应进入所在区县公办学校录取体系。
(三)特殊群体招生入学
1.随迁子女入学。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各区县教育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实际统筹制定随迁子女入学安置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有同等就学权利。简化优化入学手续,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资源充足的非人口集中流入地区要实现仅凭居住证入学,取消附加或限制条件,确保符合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
2.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就便安排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安排送教上门,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学手续。
3.其他特殊群体子女。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援藏干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各区县教育部门要细化操作程序,严格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对象范围,全面落实教育优待政策。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新重庆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专门学校招生,由所在区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评估后,按有关规定适时办理。
(四)特定类型招
各类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实验项目以及体育、外语等特定类型招生全面实行市级审核制度,建立招生项目台账,从严控制学校数量、招生规模,严格规范招生范围和程序。承担国家级和市级改革试点(实验)项目的学校,在属地区县域内申请开展特定类型招生。5月20日前,各区县教育部门要严格把关,汇总特定类型招生学校的招收地域范围、招录方式、招生规模等情况,统一报市教委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经审核同意的特定类型招生项目要提前向社会公示报名条件、招生流程、考察方式、培养方案,录取工作完成后,有关区县教育部门要公示录取结果。外语、体育类项目可以在小升初招生中开展语言、体育方面的兴趣潜质素养考察,不能开展其他文化科目测试,小学入学不得开设此类招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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