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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幼升小政策汇总及招生流程
2015-04-07 18:17【我要纠错】

【导语】:重庆渝中区适龄儿童小学入学政策汇总请看下文,包括本区与非本区子女入学的入学条件、招生方式、招生原则、时间安排等,2015重庆幼升小参考。

  【重庆渝中区小学入学条件】

  适龄儿童:

  凡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一)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条件。

  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小学入学实行“三对口”条件。即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房管证和实际居住地一致。

  注明: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即户籍分离)的,或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登记地与实际长期居住地不一致(即人户分离)的,或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不一致的,由区教委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如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一致,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原则:

  1.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一方的户籍,且父母一方拥有房屋产权,并在学校招生学区内常住的。

  2.适龄儿童、少年为孤儿,户籍随法定监护人,且法定监护人拥有房屋产权,并在学校招生学区内常住的。

  3.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一直随父母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上,且父母一直无房产,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学校招生学区内常住的。

  (二) 非渝中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条件。

  非渝中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需在我区入学,父母至少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合法稳定的工作(务工),且在渝中区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住)。

  【重庆渝中区小学入学方式】

  学区划分和入学方式

  1、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小学入学与学区划分。

  区教委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变化,或校点调整、城市拆迁改造等因素,适时适当调整涉及小学的招生学区。渝中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各小学招生学区就近入学。

  2、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初中升学方式。

  渝中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我区小学毕业后,按照“对口入学”、“推荐入学”等方式升入初中继续完成义务教育。区教委每年按照“相对就近、人数匹配、整校对口”的原则,保障学生免试升入初中。

  3、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小学入学方式。

  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需在我区小学入学的,每年在区教委设立的指定学校和规定的时间内登记,并填报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就读申请表,符合条件的由指定学校根据学位情况安排入学。从2013年起将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指定学校增加到15所小学。

  4、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初中升学方式。

  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小学毕业后仍需在我区升入初中的,按照“对口入学”、“指定接收”、“推荐入学”“自主招生”等方式免试升入初中。对实际长期居住(租住)在我区,父母至少一方或者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定有劳动用工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以及父母至少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投资经营且依法纳税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按“对口入学”方式升入初中;对实际长期居住(租住)在我区,父母至少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未列入社会保险范围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以及不在我区就读的非户籍小学毕业生,需在我区就读初中的,在指定的4所定点中学和规定的时间内登记,并填报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就读申请表,由指定学校根据学位情况安排入学。

  录取顺序

  新生录取顺序。登记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房屋居住证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之日起一直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并在招生学区常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招生学区,但不属于上述两类的;实际长期居住(租住)在我区,父母至少一方或者法定监护人与我区用人单位签定有劳动用工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以及父母至少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投资经营且依法纳税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实际长期居住(租住)在我区,父母至少一方或者法定监护人在我区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未列入社会保险范围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不完全符合“三对口”条件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针对渝中区小学入学部分特殊情况的处理】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借读与转学。坚持无正当理由不借读或转学的原则。因父母工作变动、家庭搬迁及其他特殊原因须到新居住地就学者,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完善相关手续,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学校就读。符合“三对口”条件的转入学生,在对口学校有空余学额时,原则上实行对口入学。

  2、现役军人(含武警)、华侨、援藏干部、烈士、港澳台同胞、在区工作的外籍专家、区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区教委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入学。

  3、残障儿童、少年入学。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在聋哑学校和培智学校就读。

  4、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的市内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招生学区学校予以接收。

  5、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民办学校按照批准设立时核定的办学规模进行招生,其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简章等材料须经区教委审查批准。民办学校接受新生报名登记可在网上或者通过其它方式进行。

  6、区教委每年根据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的数量,适时调整和增加指定接收学校。生源数量明显偏少、常年办学常模不足、当年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中小学,可按照区教委的统一安排接收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

  【渝中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政策一致、待遇相同原则。各校对流动人口子女要与户籍学生一视同仁,不单独编班,应给予其在接受教育、考核评价、评优评奖、入队入团、参加素质教育活动等权利。

  2、相对就近、划片服务原则。我区接收流动人口子女的指定学校按服务区进行招生。

  3、对口接收、合理调配原则。流动人口子女入学以服务区对口招生为主,确因办学规模、学额限制等原因,无法在对口接收学校入学的,由我委合理调配、统一安排入学,相关学校不得拒绝。

  二、指定学校

  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综合考虑办学条件等多种因素,在继续保留东升楼小学、临江路小学、人民路小学、鹅岭小学、解放小学、肖家沟小学共6所小学,25中学、杏林中学、50中学、大坪中学共4所初中作为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就读指定学校的基础上,增加东水门小学、新华小学、金马小学、枇杷山小学、解放西路小学、枣子岚垭小学、曾家岩小学、石油路小学、红岩小学作为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就读指定学校。我委将对确定为接收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学的学校,在办学经费、师资配置、设施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各小学以所属街道为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招生服务区,其中东水门小学和东升楼小学共同招收望龙门街道辖区的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金马小学和枇杷山小学共同招收七星岗街道辖区的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枣子岚垭小学和曾家岩小学共同招收上清寺街道辖区的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

  三、入学程序

  1、报名登记。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需在我区小学入学的,以及小学毕业后仍需在我区升入初中、且不满足“推荐入学”和“对口入学”条件的,在规定的时间内(6月20日开始)到指定学校登记,填报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就读申请表,提供相关有效证件、证明,并完善相关手续。

  2、审核录取。指定学校要严格审核所有前来登记报名的非户籍常住人口的相关条件、证明和手续完善情况,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善的,根据学位情况和招生计划,按照《渝中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确定的录取顺序安排其入学。当登记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先录取在渝中区居住和务工(就业)时间较长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各指定学校应及时将未被录取的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人数和名单,上报区教委基础教育科(小学在7月10日前,初中在7月25前),由区教委按规定的录取顺序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相关学校不得拒绝。经审核录取的学生,学校保留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3、学年审核。每学年结束后,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再次持上述有效证件及证明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继续就读。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因工作调动、居住变化等因素,已未居住在我区、且不在我区务工(就业),其子女原则上不能继续在我区学校就读,应转入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现居住和务工(就业)区县就读。

  四、入学材料

  1.家长本人身份证;

  2.原籍户口簿;

  3.现在我区暂住的居住登记证明;

  4.在我区就业的工作单位证明,或由派出所、街道和社区证明的在我区有稳定的职业(用工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

  5.学生的免疫接种卡。

  注意:经指定学校严格审查后注册入学,学校保留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学年审核:每学年结束后,家长再次持上述有效证件及证明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学生可继续就读。

  五、流动人口中的转学学生入学程序

  因工作调动、居住变化等多种因素,需要转入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也应提供上述相关的户籍、工作、居住等有效证明,由居住地辖区指定学校按照转学的有关规定接收。如居住地辖区指定学校容量有限,由区教委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

  六、工作要求

  1、各有关学校应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登记工作,纳入学校学年初报表统计,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加强学籍管理。

  2、对完成学业、毕业考核成绩合格的学生,应发给毕业证书。

  3、各有关学校要站在教育民生的高度,切实关心关爱流动人口子女,保障其顺利完成义务教育。

  【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适龄入学原则。凡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聋、智障、严重肢残儿童可推迟到7周岁。各小学原则上不招收年龄不足的儿童入学。

  2、规模合理原则。全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落实区教委设定的常年办学规模,不得擅自扩大办学规模。小学阶段每班学生规模不得超过45人,初中阶段每班学生规模不得超过50人。

  3、计划招生原则。 区教委每年下达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严禁各中小学擅自超计划招生。各中小学应均衡编班,严禁举办重点班、特长班等。

  4、就近入学原则。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按划定的招生学区就近免费入学。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流入地政府为主,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以本《方案》确定的方式入学。严禁全区公办中小学擅自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各中小学应接收区教委统筹安排的学生。

  【招生时间与程序】

  (一)小学招生时间与程序。

  1.发布招生信息。每年5月,区教委下达各小学招生范围  和招生计划,各小学向社会发布入学登记通告。

  2.报名并审核材料。每年6月下旬,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到招生学区对应的小学报名,非户籍常住人口到指定学校报名,学校审核相关材料。

  3.发放入学通知书。每年7月上中旬,各小学向学生发放由区教委统一印制的《渝中区小学入学通知书》。

  【渝中区小学入学报名材料】

  一、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父母或者法定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儿童、少年在区居住的身份证明材料:

  提供申请就学儿童、少年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父母至少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本区户口簿和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渝中区住址住房证明材料(提供以下住房证明之一):

  父母至少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购房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贷款抵押的提供复印件1份);

  父母至少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

  儿童户籍地址的购房房产证(公房为房屋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父母至少一方或者法定监护人在现居住地租赁合同(必须为住宅用途)及租赁房屋的产权证(公房为房屋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户主不是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无房证明材料(房管、国土等部门开具)及复印件1份。

  3、儿童、少年的免疫接种证和接种卡。

  4、务工经商人员子女,每年秋季集中进行安排。家长持上述相关证件原件在7月20日至31日工作日内到区教委基教科进行审核登记。

  5、符合相关条件的学生,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在指定学校,并在开学前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非渝中户籍常住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父母至少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申请就学儿童、少年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父母至少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本人户口簿和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父母至少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居住地辖区公安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在渝中区合法稳定居住的证明材料(提供以下住房证明之一):父母至少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购房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贷款抵押的提供复印件1份);父母至少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父母至少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居住的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租赁房屋的产权证(公房为房屋使用证)和现居住地所属街道(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合法稳定工作的证明材料(提供以下证明之一):父母至少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与我区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劳动合同和相关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1份;父母至少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投资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摊位或门面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父母至少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未列入社会保险范围的,提供由现居住地所属街道(社区)开具的从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在户籍地没有监护能力的证明。

  5、儿童、少年的免疫接种证和接种卡。

  6、七年级入学还需提供小学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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