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的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的投资者,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纳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说明 |
1 |
不超过5,000元的 |
不超过4750元的 |
5 |
0 |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成本(费用、损失)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2 |
超过5,000元到1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 |
10 |
250 |
3 |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 |
20 |
1250 |
4 |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
30 |
4250 |
5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39250元的部分 |
35 |
67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