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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该怎么计算
问:
   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实现了就业,尚有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领取期限,而新的工作单位又为我参加了失业保险,现在,我又再次失业了,听说,我前一次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可以和这一次的合并计算,不知是否属实? 

答:
   按照《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因此,你前一次失业尚未领取完的六个月失业保险金期限是可以和这一次领取期限合并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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